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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公正的法律也能合法:正义要求我们分担不正义的代价

真诚善意的人对正义要求什么必然分歧,因此任何政治共同体都会犯错;这些错误是集体责任,不该让执行法律的一线官员独自承担。

政治哲学法理民主合法性罗尔斯康德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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纯分析政治哲学,无数据无案例,对关心制度设计或法理争议的听众有价值,对想要实操结论的人信息密度低。

核心论点 · 点时间戳可跳到原声

14:45

正义优先、法律不义、却仍合法,三者构成表面三难

Quong 把全书起点设成一个三难困境:第一,罗尔斯说正义是社会制度的首要德性,评估制度时正义优先于效率或整体幸福;第二,当代自由民主社会里大量普通法律是不正义的;第三,这些不义之法仍可以是合法的,官员执行它们没有做错,公民也没有权利去妨碍。三者各自都很有吸引力,但放在一起就说不通——如果正义优先,官员凭什么还能强制执行不义之法?Quong 说他没在文献里见过有人把它明确表述成三难,而他认为这个三难只是表面的,不是真的。

— Jonathan Quong
17:51

只谈普通法律,因为核心人权被侵犯时没有谜题

Quong 特意把讨论限定在 ordinary laws,即不违反广泛接受的核心人权、也不违反相关政治共同体宪法或法律程序的普通立法。理由是谜题在这里最尖锐:如果一条法律允许奴役或酷刑,多数人会同时认为它不义且不合法,没有需要解释的东西。但税收立法、遗产与遗赠规则这类普通法律,人们完全可以拿正义的标准去评判——比如持 Bernie Sanders 立场的人批评美国收入和财富分配不义,批评的正是这类普通立法——同时仍要追问:它合法吗?这个问题不会因为判定它正义或不正义就自动得到回答。

— Jonathan Quong
20:55

「让正义实现」派否认官员有额外执法权

第二章讨论的立场否认三难中的第三条:官员并不比普通公民更有权执行不义之法。它吸引人,是因为它简单,且扎根于一个很多人觉得不可动摇的直觉——正义在我们的实践推理中有特殊优先性,一旦有人说这会不义、会侵犯权利,讨论就该到此为止。政府官员没有因为占据制度角色就获得额外许可或额外道德保护。Quong 承认自己面对很多例子时也感到这个立场的拉力,但他认为它最严重的缺陷是:对「我们该如何与在正义问题上真诚善意地分歧的人共同生活」给不出任何有用的指导。

— Jonathan Quong
26:16

康德派用正义的不确定性消解第二条主张

第三章处理当代康德式理论(如 Arthur Ripstein 等人的工作),它们否认第二条主张:普通法律并非不义。其核心是正义本身高度不确定——存在一个天赋的外在自由之权,但这项权利太不确定,必须靠行政、立法、法院这套合法国家的法律机器才能确定下来,告诉我们每个人具体有什么权利、承担什么义务。于是,在适当法律程序下产生的法律,即便我们强烈反对、希望它是别的样子,也不能说它不义,那只是不确定性在本共同体的解决方式。好处是能解释为什么新西兰和美国的侵权法制度差异巨大却可以同样正义。Quong 不买账:他认为正义没有这么不确定,人们用正义语言互相指责对方搞错了权利,不是概念错误,而是实质争论。

— Jonathan Quong
36:38

工具论解释不了为什么错误的指令仍有约束力

第四章讨论以 Joseph Raz 为代表的工具论权威观,其核心是 service conception 和 normal justification thesis:一个人或机构获得权威的正常方式,是主体把权威的指令当作有约束力来遵从,比自己去权衡理由更能符合自己本已拥有的理由。Quong 用事故现场类比说明其吸引力——医生冲你喊「按住那个人的头别动」,你该听,因为你有独立理由救人,而你自己动手大概率会搞砸。政府可以靠知识优势,也可以靠协调大规模行动的能力获得这种地位。但 Quong 认为它失败在解释不了错误指令:一般地说某个权威关系有工具价值,不等于这一次遵从它也能带来工具收益,这类似规则崇拜对规则后果主义的批评。

— Jonathan Quong
43:54

民主内在价值论卡在「称重问题」上

第五章讨论民主观:民主决策过程本身具有内在价值,它体现平等关系或恰当尊重,因此不执行民主产生的法律就是不尊重公民的平等地位。它比工具论强的地方在于不需要那座「从一般有用到这一次也须服从」的桥。但 Quong 说它有一个 decisive weakness,即 weighing problem:它必须说明这种内在价值到底有多重,是否足以让一条实质不义的法律变得合法。当不义涉及生死、涉及把人长期监禁时,他很难相信平等关系或尊重的价值可靠地足以解释这种合法性。他提到 Adam Swift 和 Zofia Stemplowska 有类似担忧,但两人得出的结论相反——他们认为这说明民主国家产生的合法法律比我们以为的少,需要逐案权衡。

— Jonathan Quong
52:16

正义本身要求我们接受不义之法的合法性

最后一章是 Quong 自己的方案。前提是:即便在相当理想化的假设下,也不可能与众多他人合作生活而不承受不义之法的负担,因为真诚善意的分歧不可避免,我们注定会犯错。既然错误是合作生活中不可避免的负担,正义原则就该像处理其他负担一样告诉我们如何分配它。他的结论是:这些错误是集体责任,不是某个警察、国税局官员或住房官员的独特责任,他们只是我们政治共同体的授权代理人。把前线执行者单独挑出来承担有害干预、说他们做错了,才是不公平、不正义的。所以担任公职的一部分含义就是:当政治共同体犯错时,你不会被单独追责。

— Jonathan Quong
56:21

这套论证不覆盖种族主义与性别歧视的法律

Quong 强调这个方案有边界:它只覆盖共享某些核心自由平等价值的、真诚善意分歧所产生的错误,因为那才是合作生活中不可避免的部分。如果某人持有深度令人反感的种族主义或性别歧视观点并试图强加于人,那不是合作生活不可避免的负担,我们可以消除它。因此那些严重且明显不义的、并非出自善意分歧的政策,不被这个论证覆盖,我们不必把它们视为推定合法。他把这一点看作自己方案的一个优点——它没有把所有错误都合法化。

— Jonathan Quong

原话 · 已逐字校验

political philosophy has been dominated by two questions, who gets what and says who

政治哲学一直被两个问题主导:谁得到什么,以及谁说了算。

Jonathan Quong10:32

So the puzzle for me is that I am very tempted by each of the three claims, as I think many others are. But how can that be true?

所以对我来说,谜题在于这三个主张每一个都让我很动心,我想很多人也是如此。但这怎么可能同时成立?

Jonathan Quong16:51

We disagree about a lot of stuff. We all can't be correct. And that introduces the kind of almost inevitable fact that however we choose to resolve those disagreements, we're sometimes going to be making mistakes.

我们在很多事情上意见不一。我们不可能都对。这就带来一个几乎不可避免的事实:无论我们选择怎样解决这些分歧,我们有时都会犯错。

Jonathan Quong24:06

One says it in a kind of extreme way. Look, justice is fairly straightforward, has very determinate implications, and we shouldn't expect a tremendous amount of sincere good faith disagreement about it, whereas the other extreme view says it's incredibly indeterminate, right? It gives very few determinate answers.

一种立场走了一个极端:看,正义相当直截了当,有非常确定的含义,我们不该预期围绕它会有大量真诚善意的分歧;而另一个极端立场则说它极其不确定,能给出的确定答案少之又少。

Jonathan Quong34:34

But just because something is in general instrumentally valuable, it doesn't follow that you should do what you're directed to do in each and every instance.

但仅仅因为某件事在一般意义上具有工具价值,并不能推出你在每一个具体场合都该照指令去做。

Jonathan Quong41:49

I find it really hard to believe that the value of relations of equality or the value of respect is reliably sufficient to explain why that law is legitimate despite being deeply and seriously unjust.

我实在很难相信,平等关系的价值或尊重的价值,能够可靠地足以解释为什么那条法律尽管深度且严重不义却仍然合法。

Jonathan Quong47:00

the mistakes are kind of our collective responsibility this is just something that was you bound to happen when we all live together

这些错误在某种意义上是我们集体的责任,这只是我们共同生活时注定会发生的事情。

Jonathan Quong54:18

We knew that we were collectively going to make these mistakes, but we've made you the sort of, you know, the front lines of these errors and are now going to hold you uniquely responsible. That seems to me to be deeply unfair and unjust.

我们明知我们集体会犯这些错误,却把你们推到了这些错误的最前线,现在还要让你们独自承担责任。在我看来这极其不公平、不正义。

Jonathan Quong55:18

术语

legitimate injustice合法的(正当的)不正义
法律在实质上不义,但官员执行它并未做错、公民也无权妨碍。
ordinary laws普通法律
不违反广泛接受的核心人权、也不违反本国宪法程序的日常立法。
service conception服务型权威观
Raz 的权威理论:权威的正当性在于它服务于被统治者,帮其更好地符合理由。
normal justification thesis正常证成命题
Raz 的命题:遵从权威指令比自行权衡更能符合自己本有的理由,权威即获证成。
weighing problem称重问题
Quong 对民主内在价值论的批评:说不清该价值有多重,能否压过实质不义。

收听指南

谁该听

做制度设计、合规与公共政策的人,以及关心「不义之法该不该服从」这一法理争议的创业者与投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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