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公正的法律也能合法:正義要求我們分擔不正義的代價
真誠善意的人對正義要求什麼必然分歧,因此任何政治共同體都會犯錯;這些錯誤是集體責任,不該讓執行法律的一線官員獨自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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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義優先、法律不義、卻仍合法,三者構成表面三難
Quong 把全書起點設成一個三難困境:第一,羅爾斯說正義是社會制度的首要德性,評估制度時正義優先於效率或整體幸福;第二,當代自由民主社會裡大量普通法律是不正義的;第三,這些不義之法仍可以是合法的,官員執行它們沒有做錯,公民也沒有權利去妨礙。三者各自都很有吸引力,但放在一起就說不通——如果正義優先,官員憑什麼還能強制執行不義之法?Quong 說他沒在文獻裡見過有人把它明確表述成三難,而他認為這個三難只是表面的,不是真的。
— Jonathan Quong只談普通法律,因為核心人權被侵犯時沒有謎題
Quong 特意把討論限定在 ordinary laws,即不違反廣泛接受的核心人權、也不違反相關政治共同體憲法或法律程序的普通立法。理由是謎題在這裡最尖銳:如果一條法律允許奴役或酷刑,多數人會同時認為它不義且不合法,沒有需要解釋的東西。但稅收立法、遺產與遺贈規則這類普通法律,人們完全可以拿正義的標準去評判——比如持 Bernie Sanders 立場的人批評美國收入和財富分配不義,批評的正是這類普通立法——同時仍要追問:它合法嗎?這個問題不會因為判定它正義或不正義就自動得到回答。
— Jonathan Quong「讓正義實現」派否認官員有額外執法權
第二章討論的立場否認三難中的第三條:官員並不比普通公民更有權執行不義之法。它吸引人,是因為它簡單,且紮根於一個很多人覺得不可動搖的直覺——正義在我們的實踐推理中有特殊優先性,一旦有人說這會不義、會侵犯權利,討論就該到此為止。政府官員沒有因為佔據制度角色就獲得額外許可或額外道德保護。Quong 承認自己面對很多例子時也感到這個立場的拉力,但他認為它最嚴重的缺陷是:對「我們該如何與在正義問題上真誠善意地分歧的人共同生活」給不出任何有用的指導。
— Jonathan Quong康德派用正義的不確定性消解第二條主張
第三章處理當代康德式理論(如 Arthur Ripstein 等人的工作),它們否認第二條主張:普通法律並非不義。其核心是正義本身高度不確定——存在一個天賦的外在自由之權,但這項權利太不確定,必須靠行政、立法、法院這套合法國家的法律機器才能確定下來,告訴我們每個人具體有什麼權利、承擔什麼義務。於是,在適當法律程序下產生的法律,即便我們強烈反對、希望它是別的樣子,也不能說它不義,那只是不確定性在本共同體的解決方式。好處是能解釋為什麼新西蘭和美國的侵權法制度差異巨大卻可以同樣正義。Quong 不買賬:他認為正義沒有這麼不確定,人們用正義語言互相指責對方搞錯了權利,不是概念錯誤,而是實質爭論。
— Jonathan Quong工具論解釋不了為什麼錯誤的指令仍有約束力
第四章討論以 Joseph Raz 為代表的工具論權威觀,其核心是 service conception 和 normal justification thesis:一個人或機構獲得權威的正常方式,是主體把權威的指令當作有約束力來遵從,比自己去權衡理由更能符合自己本已擁有的理由。Quong 用事故現場類比說明其吸引力——醫生衝你喊「按住那個人的頭別動」,你該聽,因為你有獨立理由救人,而你自己動手大概率會搞砸。政府可以靠知識優勢,也可以靠協調大規模行動的能力獲得這種地位。但 Quong 認為它失敗在解釋不了錯誤指令:一般地說某個權威關係有工具價值,不等於這一次遵從它也能帶來工具收益,這類似規則崇拜對規則後果主義的批評。
— Jonathan Quong民主內在價值論卡在「稱重問題」上
第五章討論民主觀:民主決策過程本身具有內在價值,它體現平等關係或恰當尊重,因此不執行民主產生的法律就是不尊重公民的平等地位。它比工具論強的地方在於不需要那座「從一般有用到這一次也須服從」的橋。但 Quong 說它有一個 decisive weakness,即 weighing problem:它必須說明這種內在價值到底有多重,是否足以讓一條實質不義的法律變得合法。當不義涉及生死、涉及把人長期監禁時,他很難相信平等關係或尊重的價值可靠地足以解釋這種合法性。他提到 Adam Swift 和 Zofia Stemplowska 有類似擔憂,但兩人得出的結論相反——他們認為這說明民主國家產生的合法法律比我們以為的少,需要逐案權衡。
— Jonathan Quong正義本身要求我們接受不義之法的合法性
最後一章是 Quong 自己的方案。前提是:即便在相當理想化的假設下,也不可能與眾多他人合作生活而不承受不義之法的負擔,因為真誠善意的分歧不可避免,我們註定會犯錯。既然錯誤是合作生活中不可避免的負擔,正義原則就該像處理其他負擔一樣告訴我們如何分配它。他的結論是:這些錯誤是集體責任,不是某個警察、國稅局官員或住房官員的獨特責任,他們只是我們政治共同體的授權代理人。把前線執行者單獨挑出來承擔有害干預、說他們做錯了,才是不公平、不正義的。所以擔任公職的一部分含義就是:當政治共同體犯錯時,你不會被單獨追責。
— Jonathan Quong這套論證不覆蓋種族主義與性別歧視的法律
Quong 強調這個方案有邊界:它只覆蓋共享某些核心自由平等價值的、真誠善意分歧所產生的錯誤,因為那才是合作生活中不可避免的部分。如果某人持有深度令人反感的種族主義或性別歧視觀點並試圖強加於人,那不是合作生活不可避免的負擔,我們可以消除它。因此那些嚴重且明顯不義的、並非出自善意分歧的政策,不被這個論證覆蓋,我們不必把它們視為推定合法。他把這一點看作自己方案的一個優點——它沒有把所有錯誤都合法化。
— Jonathan Quong原話 · 已逐字校驗
political philosophy has been dominated by two questions, who gets what and says who
政治哲學一直被兩個問題主導:誰得到什麼,以及誰說了算。
Jonathan Quong10:32
So the puzzle for me is that I am very tempted by each of the three claims, as I think many others are. But how can that be true?
所以對我來說,謎題在於這三個主張每一個都讓我很動心,我想很多人也是如此。但這怎麼可能同時成立?
Jonathan Quong16:51
We disagree about a lot of stuff. We all can't be correct. And that introduces the kind of almost inevitable fact that however we choose to resolve those disagreements, we're sometimes going to be making mistakes.
我們在很多事情上意見不一。我們不可能都對。這就帶來一個幾乎不可避免的事實:無論我們選擇怎樣解決這些分歧,我們有時都會犯錯。
Jonathan Quong24:06
One says it in a kind of extreme way. Look, justice is fairly straightforward, has very determinate implications, and we shouldn't expect a tremendous amount of sincere good faith disagreement about it, whereas the other extreme view says it's incredibly indeterminate, right? It gives very few determinate answers.
一種立場走了一個極端:看,正義相當直截了當,有非常確定的含義,我們不該預期圍繞它會有大量真誠善意的分歧;而另一個極端立場則說它極其不確定,能給出的確定答案少之又少。
Jonathan Quong34:34
But just because something is in general instrumentally valuable, it doesn't follow that you should do what you're directed to do in each and every instance.
但僅僅因為某件事在一般意義上具有工具價值,並不能推出你在每一個具體場合都該照指令去做。
Jonathan Quong41:49
I find it really hard to believe that the value of relations of equality or the value of respect is reliably sufficient to explain why that law is legitimate despite being deeply and seriously unjust.
我實在很難相信,平等關係的價值或尊重的價值,能夠可靠地足以解釋為什麼那條法律儘管深度且嚴重不義卻仍然合法。
Jonathan Quong47:00
the mistakes are kind of our collective responsibility this is just something that was you bound to happen when we all live together
這些錯誤在某種意義上是我們集體的責任,這只是我們共同生活時註定會發生的事情。
Jonathan Quong54:18
We knew that we were collectively going to make these mistakes, but we've made you the sort of, you know, the front lines of these errors and are now going to hold you uniquely responsible. That seems to me to be deeply unfair and unjust.
我們明知我們集體會犯這些錯誤,卻把你們推到了這些錯誤的最前線,現在還要讓你們獨自承擔責任。在我看來這極其不公平、不正義。
Jonathan Quong55:18
術語
- legitimate injustice合法的(正當的)不正義
- 法律在實質上不義,但官員執行它並未做錯、公民也無權妨礙。
- ordinary laws普通法律
- 不違反廣泛接受的核心人權、也不違反本國憲法程序的日常立法。
- service conception服務型權威觀
- Raz 的權威理論:權威的正當性在於它服務於被統治者,幫其更好地符合理由。
- normal justification thesis正常證成命題
- Raz 的命題:遵從權威指令比自行權衡更能符合自己本有的理由,權威即獲證成。
- weighing problem稱重問題
- Quong 對民主內在價值論的批評:說不清該價值有多重,能否壓過實質不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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